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州投资的州外国内投资者,经营期8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文所列优惠政策和阿坝州各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条 重点鼓励投资领域
    (一)水电能源建设及高耗能工业;
    (二)旅游资源开发;
    (三)生态环境与天然林保护;
    (四)农业综合开发及农牧业产业化;
    (五)企业合作及技术改造;
    (六)水利、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七)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
    (八)产品出口;
    (九)中药材资源的开发及综合利用;
    (十)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十一)高、中等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投资方式
    来州投资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兼并、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参股以及企业产权转让等形式,也可以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合法形式。
    第四条 增值税
    (一)来州兴办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退税。
    (二)来州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有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份,投产后前3年由本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所得税
    (一)来州兴办的加工型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3年所得税的优惠,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再由受益财政从第4年起,减按15%税率征收。
    (二)来州投资水电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建设的,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4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从第5年起,减半增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来州兴办独立核算的人事咨询业、信息业、旅游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收购、兼并我州3年以上连续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受益财政按实收额奖励给企业,5年期满后,可再减半奖励5年。
    第六条 特产税
来州兴办农牧业特产的加工型生产企业,开业之初,生产经营困难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减免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土地使用
    (一)加工型生产企业及投资水电项目厂址的建设,按实际占用的土地,其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经政府审定后,用地给予无偿提供;投资强度每亩在50至100万元以内的,征用土地价格及涉及的税费减半征收。
    (二)经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开发项目,在地价、税费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三)来州从事交通、通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占用国有或集体的荒山荒坡的项目,可实行行政无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八条 电价及电费
    (一)来州兴办的企业用电电价享受州内企业用电电价待遇。
    (二)来州兴办的企业用电免收供电贴费;基本电费按每月每千伏安4元人民币收取。
    第九条 行业和产业另有特殊优惠政策的按行业或产业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投资服务
    (一)对来州投资企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简化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对来州投资的国内企业,收费标准一律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及标准的下限收取。今后凡在《明白卡》之外出台新收费项目,一律经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招商局联合行文。
    (三)来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向州外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对州外投资企业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由物价、财政、监察、招商、审计、经委等部门具体实施。对重大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一条 来州投资企业需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应由州、县招商机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和资金到位情况,并经同级税务、国土等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后方可享受。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政策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