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州内外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引进州外项目到阿坝州投资,促进州内经济发展,根据阿坝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无论州内外单位或个人,将州外的项目引入我州投资的,均予以奖励。
    第三条 引进项目类别包括:国(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符合产业和行业政策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国内州外投资者到阿坝州投资兴办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

    第二章 对引进项目的奖励

    第四条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州科委、州计委、州经委根据有关政策认可)的,按建设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含技术入股)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一般项目的,按建设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含技术入股)的0.6%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用设备作投资的,按到位设备评估的净资产额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计奖。
    第七条 由招商局引进项目资金所得奖励,50%用于招商业务经费,50%用于奖励。

    第三章 奖金来源

    第八条 有引进项目受益的州内企业的,由州内企业支付奖金;其余的引进项目由受益财政支付奖金。受益企业和受益财政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将奖励资金上缴州招商局,由州招商局支付给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第九条 奖励的审核和实施,由州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
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对引进项目奖励的初审。审核小组由州招商局、州计委、州经委、州科委、州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州招商局为牵头单位。
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引进项目奖励的最终审批。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财政、招商引资、工业工作的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招商局、计委、经委、科委、财政局等单位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州政府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各县可比照此办法拟定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