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1983年1月2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在民族问题上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拨乱反正,大力宣传民族政策,在增进民族团结、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近几年来,有些报刊杂志,在宣传报导和发表反映少数民族生活题材的某些文章和作品中,接连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小说、剧本、电影、曲艺、美术、杂文等文艺作品,对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了不恰当的评述,有的丑化了少数民族人物形象,有的仍沿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语言、称谓。这类问题的发生,在少数民族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引起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不满,在个别地方,甚至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对政治安定和民族团结极为不利。

我们党历来重视并经常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反对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并把这看作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改善民族关系的重要一环。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曾起过重要作用,在今天仍有现实指导意义。现随本通知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以期引起重视和特别的注意。希望你们接到这个通知后,通过党委和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向新闻、报刊以及文艺界的同志打个招呼,希望他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正确对待民族关系。同时,鼓励他们继续加强民族方面的宣传报导,深人生活,创作更多更好关于民族题材的文艺作品,为增强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新贡献。